第一條 為維護有軌電車乘車秩序,保障有軌電車運營安全,保護乘客和有軌電車運營單位(以下簡稱運營單位)的合法權益,依據《淮安市現代有軌電車交通運營管理辦法》,制定本規則。 第二條 凡乘坐有軌電車或進入車站、軌道范圍內的,應當遵守本規則規定,并主動配合運營單位工作人員的安全檢查和管理,共同維護乘車秩序。 第三條 乘客應當遵守以下票務管理規定: ?。ㄒ唬┌葱蚺抨犓⒖?、投幣或持有效證件乘車;上車未刷卡、投幣,持偽造的優惠、免費乘車證件或者冒用他人優惠、免費乘車證件乘車的,將按照線路的全程票價收取票款,并沒收其偽造或冒用他人的證件。 ?。ǘ┏菂^殘疾人和65周歲以上老年人憑免費乘車卡刷卡乘車;現役軍人、傷殘軍人、因公致殘警察以及市規定的其他人員憑有效證件免費乘車。 ?。ㄈ┥砀?.3米以下(含1.3米)兒童免費乘車;義務教育階段中小學生可刷卡優惠乘車。 ?。ㄋ模┯鲇泄收匣蛘咭馔馐录熊夒娷嚥荒苷_\行的,有軌電車運營單位應當安排乘客乘坐后續列車或組織公交車輛運送,乘客應當配合運營單位工作人員的疏導安排。 第四條 精神病患者、有智力障礙者、醉酒者、行動不便者、1.3米以下兒童(含1.3米)等須在有監護能力的健康成年人陪同下乘車;嚴重影響公眾健康的傳染病患者、身體裸露不文明者以及其他不適宜乘坐有軌電車的人員,不得進站乘車。 第五條 乘客應當配合運營單位對其攜帶的物品進行安全檢查,并配合公安機關或運營單位對可疑物品的開包檢查;對拒絕配合安全檢查或者攜帶危險品的乘客,禁止進站、乘車;對強行進站、強行乘車或者擾亂現場秩序的,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。 第六條 每位乘客隨身攜帶物品總重量不得超過20千克(長、寬、高之和不得超過1.8米,總體積不超過0.15立方米);車廂內擁擠時,攜帶行李物品的乘客應當服從工作人員的指揮,不得強行上車。 禁止攜帶以下物品乘車: ?。ㄒ唬┮兹?、易爆、有毒、放射性、腐蝕性等法律、法規規定的危險物品以及不能判明性質的化工產品。 ?。ǘ屝祻椝幒凸苤芼ao具(持有效證件執行公務的國家安全、軍務、警務、海關等特種人員攜帶的除外)等公安機關發布的禁止攜帶物品目錄上規定的物品。 ?。ㄈ┬笄?、寵物等動物 (盲人攜帶導盲犬除外)。 ?。ㄋ模┳孕熊嚕ǚ闲欣顦藴实恼郫B自行車除外)、電動自行車等以及未經安全包裝的易碎、尖銳的其他物品。 ?。ㄎ澹┯袊乐禺愇?、易污損設施的物品。 ?。┏錃鈿馇虻纫罪h浮的物品。 ?。ㄆ撸┓煞ㄒ幰幷陆箶y帶的其他物品。 乘客應妥善保管所攜帶的物品,損失責任自負;擺放物品不得妨礙其他乘客。 第七條 乘客應當自覺維護有軌電車乘車秩序和市容環境: ?。ㄒ唬┏俗詣臃鎏輹r,緊握扶手靠右站立,不得推擠、打鬧、逆行;兒童須在監護人的陪同下乘坐。 ?。ǘ┰谲囌局付▍^域內排隊候車,禁止倚靠、攀爬、翻越車站護欄或者將頭、手等身體部位伸出護欄。 ?。ㄈ┌凑罩甘緲酥旧舷萝?,注意站臺間隙,禁止擅自進入有禁止標志的區域。 ?。ㄋ模┻M入有軌電車后,禁止手扶或擠靠車門、奔跑打鬧、禁止進入駕駛室,主動給老、弱、病、殘、孕或者抱小孩的乘客讓座。 ?。ㄎ澹┙股米圆僮饔芯緲酥镜陌粹o、開關裝置。 ?。┙瓜蜍囃鈷仦㈦s物。 ?。ㄆ撸┯熊夒娷嚨竭_終點站,乘客應當有序全部下車。 第八條 在有軌電車車站、車廂內禁止下列影響市容市貌、環境衛生以及危害有軌電正常運行的行為: ?。ㄒ唬┪鼰?、隨地吐痰、便溺、吐口香糖,亂扔果皮、紙屑等廢棄物。 ?。ǘ┥米赃M入軌道、地下通道等禁止進入的區域。 ?。ㄈ┨膳P、乞討、賣藝或其他影響市容市貌的不文明行為。 ?。ㄋ模╇S意在有軌電車及設施設備上涂寫、刻畫、張貼或懸掛物品。 ?。ㄎ澹氖落N售活動、散發印刷品。 ?。┥米赃M入有軌電車駕駛區域,并有干擾駕駛員正常駕駛操作的行為。 ?。ㄆ撸娦猩舷掠熊夒娷?。 ?。ò耍┪:τ熊夒娷嚱煌ㄟ\營安全的其他行為。 第九條 禁止下列損害有軌電車設施設備的行為: ?。ㄒ唬┰谲壍?、車站和相關區域內堆放物品,設置障礙,攜入或者放置易燃、易爆、有毒、有害等危險物品。 ?。ǘ┯|碰有軌電車充電裝置。 ?。ㄈ└蓴_有軌電車專用無線通信頻段及信號。 ?。ㄋ模p壞、擅自操作有軌電車設施設備。 ?。ㄎ澹┰诜蔷o急狀態下啟用緊急安全裝置。 ?。┓欠〝r截、擊打有軌電車。 ?。ㄆ撸┿@車、扒車、跳車。 ?。ò耍┰谲壍郎闲凶?、坐臥或者在未設平交道口、人行過道的軌道上通過、翻越車道隔離欄。 ?。ň牛┫蜍壍婪秶鷥葤仦㈦s物。 ?。ㄊ┢渌:τ熊夒娷嚱煌ㄟ\營安全的行為。 乘客應愛護有軌電車設施設備,因乘客原因造成損壞的,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。 第十條 有軌電車到達終點站或因有軌電車故障等原因清客時,乘客應服從現場工作人員的指揮;車站或有軌電車發生意外情況時,乘客應在現場工作人員的指揮及廣播的提示下,有序疏散。 第十一條 乘客應自覺遵守本規則,運營單位工作人員有權對違反本規則的行為予以勸阻、制止,經勸阻、制止后仍不改正的,可以拒絕為其提供客運服務;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,由相關管理部門依法進行處理;涉嫌犯罪的,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。 第十二條 對違反有軌電車運營服務承諾及相關規定的行為,乘客可以向運營單位進行投訴,但不得影響有軌電車的正常運行;對運營單位投訴處理有異議的,可以向行業管理部門進行反映。 第十三條 本規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。 |